
告 知 单
陈桂军同志:
由于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(档案编号:360200102330)所使用的身份证号,占用了他人的身份证号,防碍了他人权益,根据省公安厅赣公交管[2009]199号文件之规定,注销你的驾驶证,并公告驾驶证作废,特此告知。
景德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
2011年9月5日